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z新指导意见汇总
2019-05-14
2019 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g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按照党中央、g务院关 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,为更加科学有用做好 2019 年煤炭去产能工作,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,推动煤炭 行业高质量发展,制定本工作要点。
一、巩固煤炭去产能成果。
建立完善煤炭去产能工作台账,系 统总结推广去产能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。全面开展巩固化解煤炭过 剩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,对 2016-2018 年去产能煤矿实施“回头 看”,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,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 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。巩固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,进一步规范 生产建设秩序。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、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,进 一步提高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,加快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 行业结构调整、布局优化、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。
二、加快出清“僵尸企业” 。
将长期停工停产、连年亏损、资 不抵债,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“僵尸企业”,作为去产能工 作重点,加快实施整体退出、关停出清、破产清算,加快形成市场 决定要素配置的机制,释放错配资源。
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、但有 特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“僵尸企业”,加快实施破产重整、兼 并重组、债务重组。
三、加快退出落后和不**的煤矿。
在统筹考虑煤炭供应、企 业转产转型等因素的同时,对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或冲击地压煤矿组织开展**论证,对煤与瓦斯突出等高风险煤矿 开展“体检”式重点监察,并根据论证和体检报告分类处置。对具 备灾害防治能力的严格控制开采强度,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用治理 的纳入 2019 年去产能范围。
坚持先立后破原则,结合煤炭供需形 势和资源运力情况,有序分类处置 30 万吨/年以下(不含 30 万吨/ 年,下同)煤矿,严格**、环保、能耗、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 一批、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、通过改造升级提升一批,逐矿制定 分类处置方案,明确完成时限。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:
晋陕蒙 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/年以下、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 区 15 万吨/年以下(不含 15 万吨/年)、其他地区 9 万吨/年及以下的 煤矿;
长期停产停建的 30 万吨/年以下“僵尸企业”煤矿;
30 万吨 /年以下冲击地压、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。
属于满足林区、 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t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、环保、 **、技术、能耗等标准的煤矿,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暂时 保留或推迟退出。
四、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和质量要求的煤矿。
属于开采范围与 g家级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 设置在前的 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,要做到应去尽去。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g发﹝2016﹞7 号文件规定,对其他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,产品质量达不到《商 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要求的煤矿,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 作措施,引导有序退出。
五、严格新建改扩建煤矿准入。
停止核准以下煤矿:
山西、内 蒙古、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120 万吨/年的煤矿,宁夏新建 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60 万吨/年的煤矿,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 产能低于 30 万吨/年的煤矿;
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90 万吨/年 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;
新建开采深度超 1000 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 超 1200 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,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 600 米 的其他煤矿;
新建产能高于 500 万吨/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,新建 产能高于 800 万吨/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。
六、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。
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布局新情况、 新特点,按照规划一批、核准一批、开工一批、投产一批的思路, 在大型煤炭基地抓紧谋划布局和加快建设一批优异产能煤矿;深入 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完善项目各类报建手续的审批流程, 压缩审批时间,研究并联办理、容缺受理、绿色通道等支持政策, 支持地方探索煤矿开工报建审批事项联合审批,推动已承担产能置 换任务、具备**条件的优异产能项目,加快核准、加快开工、加 快投产,持续扩大优异增量供给,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。 到 2020 年,120 万吨/年及以上大型煤矿产量占 82%以上。按照发 改运行﹝2017﹞763 号、1448 号等文件要求,做好符合条件的优异 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,申请核增产能的煤矿要限期办理完善 环评、用地等相关手续,依法依规释放产能。
七、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。
有关省(区、市)要结 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,在确保煤炭供应和社 会稳定的基础上,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,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 和节奏。列入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,应及时公示,倒排关闭 进度,确保 11 月底前关闭退出,并严格按标准履行验收程序,关 闭退出后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、**生产许可证等证件。年 度去产能目标任务有调整的,应及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。 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制定完善可操作、可落实的煤炭保供方案,去 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地区煤炭供应实际和接续资源运力落实 情况,通过与主要产煤省区和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、电煤 供需合同、开展产能协作、建立生产基地等方式,形成互利共赢、 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。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异产能,组 织做好均衡生产,不得集中停产,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。
八、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。
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, 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。严格限制高硫高灰煤项目开发,依法依 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、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、已投产 的项目核减产能。严格禁止在g家公园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,在煤矿设计、建设等环 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,切实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。
九、深入推进煤炭清洁生产。
建立清洁生产评价体系,完善财 税激励和产能置换政策,鼓励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、保水开采、 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。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露天煤矿土 地复垦,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、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发展风电、 光伏、现代农业等产业。到 2020 年,土地复垦率达到 60%左右, 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75%左右,矿井水利用率 80%左右。
十、深入推进煤炭清洁运输。
加快北煤南运通道建设,支持蒙 冀、兰渝、瓦日铁路配套**线、联络线、装卸站、堆场等集疏运 系统建设,进一步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能力。加强车辆调 配和运输组织,保障重点区域电煤运输需求。进一步优化煤炭运输 结构,推进“公转铁、公转水”,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港口的 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,进一步减少公路运输量,增加铁路 运输量。积极推进集运站、储煤场环保改造,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 储运能力。
十一、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。
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,研究 通过市场化手段,推动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。增加清洁能源发电, 加快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,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,有用减少火 电出力,降低电煤消耗。加大原煤入选比例,到 2020 年,原煤入 选率不低于 75%。健全商品煤质量管理体系,完善商品煤标准和煤 炭清洁利用标准,加强散煤综合治理,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 能改造,严控劣质煤进口和使用,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工作效率高利用和 转化水平。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,加强燃煤锅炉排放监 管,到 2020 年,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。
十二、持续推动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。
落实《关于深入推进煤 6 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》(发改能源﹝2018﹞1322 号)相 关政策措施,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、发电企业建设煤矿,特 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,以及煤炭和发电 企业相互参股、换股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。按照《关于进一步 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》(发改运行﹝2017﹞2118 号)要求,推动大型煤炭企业强强联合,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 组中小型企业,进一步提高**、环保、能耗、工艺等办矿标准和 生产水平。
十三、持续提升产业链水平。
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科技投入,应 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装备,建设**工作效率高智能环保的大型现 代化煤矿,不断提升机械化、自动化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。进一 步优化开拓布局,简化生产系统,降低生产能耗,全面提升煤矿技 术水平、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。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,推进 煤炭与新经济、新产业、新业态协同发展,形成新增长点。
十四、持续优化开发布局。
以大型煤炭基地为重点,统筹资源 禀赋、开发强度、市场区位、环境容量、输送通道等因素,优化煤 炭产业布局,引导煤炭生产加快向资源条件好、竞争能力强、** 保障程度高的地区和企业集中,逐步降低生态环境脆弱、水资源短 缺、开采条件复杂地区开发强度。适应开发布局变化,加强跨区域 产运需协调,努力实现煤炭供需动态平衡。
十五、切实保障**生产。
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, 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工矿井的**监管,严防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; 切实加强“一通三防”工作,强化冲击地压防治,严格限制开采深 度,严格控制开采强度;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**监管责任, 加快解决采掘失调问题,严防超能力、特强度、超定员、超层越界 和非正规开采,坚决遏制重特大**事故。
十六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。
研究归集**生产、产能置换落实、 中长期合同履行、守法诚信经营等诚信记录,发布煤炭企业“黑名 单”,纳入全g公共信用信息平台,依法依规在“信用中g”网站 公开。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,完善项目核准审批、 产能核定、运力调整、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措 施,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约谈。
十七、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。
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, 鼓励支持更多签订 2 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。鼓励产运需 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,多签Z购Z销合同和有运力保障的三方合 同。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行为,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, 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。对有用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, 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;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业,进行通报 约谈,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。
十八、完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制度。
坚持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 制,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,继续执行发改能源 ﹝2016﹞1602 号、发改办能源﹝2018﹞151 号文件,适时完善产能 置换政策。定期发布全g煤矿产能公告,夯实产能置换工作基础。 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供需衔接,搭建全g性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 8 平台。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方案统一归集和公示平台,严防产能置换 指标弄虚作假。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,开展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 况专项抽查,督促去产能煤矿按规定时间退出或核减产能,确保指 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。
十九、完善煤炭库存和储备制度。
认真落实煤炭Z低库存和Z 高库存制度,进一步提高社会存煤和电厂存煤能力,保障煤炭稳定 供应。煤炭调入省(区、市)要加快建设一批储煤基地,加快落实 一批可调节库存,增强应急调控能力,抑制煤炭价格异常波动。坚 持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,研究建立能够适应调控需求的调峰产能和 应急储备产能体系。